市民黄玲(化名)生育过3个小孩,一个男孩和两个女孩。早年,由于夫家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一心想要个儿子的夫妇俩决定把刚出生不久的二女儿托人送养。黄玲通过别人介绍,知道邻村有户人家愿意收养女孩,几经思想挣扎,黄玲在没有对收养人家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便委托别人把二女儿送了出去。之后,黄玲第三胎终于怀上了梦寐以求的男孩。
如今,十几年过去了,送出去的二女儿一直是黄玲的心头痛。近日,黄玲致电媒体说,因日夜思念自己的女儿,她决定瞒着家人偷偷去寻找女儿,也曾通过当地妇联等部门去咨询查找,但因年代久远,如今要找到送养出去的女儿相当困难。黄玲告诉记者,自己的举动也被儿子看在眼里,儿子也试图通过网络咨询等方式帮助妈妈找女儿,但最终无果。
“如今想找回女儿的希望很渺茫。”黄玲伤感地说,打小便把女儿送了出去,现在掌握女儿的信息越来越少,但她还是想继续寻找女儿的下落,希望有一天女儿会回到自己的身边并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广西曾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对送、收养行为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送、收养行为不能随意而为之。
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黄玲送养自己的女儿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否则送养行为无效。
在收养行为上也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登记经过认真的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我国法律规定的被收养人年龄一般限定在14周岁以下的孩童,除特殊规定外。如果黄玲想要回自己女儿的抚养权,首先确定其女儿是否符合条件,在符合年限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送、收养行为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所规定的送、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的,根据《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黄玲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在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收养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