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咡是我生的,凭啥子我‘老公’不给我带(抚养),我要起诉他,我要带娃咡!”日前,云南彝良法院毛坪法庭法官正在接待当事人时,一女子激动地向法官诉说,并递上已经写好的材料。
经了解得知,原告罗某和被告宋某于199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后生育了一女二子,长女现已成年,二子尚未成年。同居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罗某于2006年1月外出至今,八年未归,子女皆由被告宋某一人在家抚养。
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约被告到庭调解,调解中双方对争子女的抚养权互不相让,原告要求至少抚养一个孩子,而被告则说,原告在孩子仅仅几岁的时候就将孩子丢弃家中不管,已经失去了一个做母亲的资格,多年未照料,也无法照顾好孩子,坚决不让原告抚养孩子,双方对此僵持不下。
因这是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并且了解到原告罗某现生活在新疆,子女生活习惯、上学问题值得考虑,如果改变孩子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双方的矛盾会可能会进一步加深。
为化解双方争执,法官释明相关的法律后,邀请双方的亲戚朋友一起做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两个孩子继续随父亲宋某抚养,母亲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0.00元。可随时探视子女,在征得孩子同意,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告知宋某后,可将孩子带去共同生活。
原告握住法官的手说:“虽目的没有实现,但现在终于可以看娃咡了、带娃咡了,谢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