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韦女士将女儿弃置其前夫杨先生的档口离去,五年后,她却又起诉要求收回抚养权。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韦女士的请求,并判令其按600元/月的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
2009年8月,韦女士与丈夫杨先生签订离婚协议,此后,她将女儿杨某玉放置在杨先生卖香蕉的档口附近,观察半小时左右看无人抱养后离去。
杨先生在韦女士走后抱起孩子并抚养至今。如今,女儿杨某玉已近6岁,和姐姐及父亲一起居住。经法院调查,杨先生目前尚未再婚,身居中山,而韦女士则另嫁了人,又生了一个女儿,且长期在江门、广西工作生活。法院认为,鉴于双方经济条件相当,若判处女儿由母亲抚养,她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都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较长时间重新适应新的生活及学习环境,这对孩子的成长、学习都会造成不利。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