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离婚时有过错赔偿,有补偿金,你知道还有帮助费这一说法吗?今天的两起案例,让你了解了解离婚经济帮助费是怎么回事。
前妻要带女儿出国,他以不交抚养费为“要挟”,而前妻也要求“了断”前夫的监护权,这样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吗?10月23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定,当事男方要继续支付抚养费,女方要求解除前夫监护权的诉求被驳回。
2005年,黄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女儿跟随黄某生活,抚养费双方各担一半。黄某说,2008年以前,李某还偶尔看望女儿,但此后从未探视或电话联系女儿,对女儿的学习、生活等不管不问,抚养费也不交。2013年底,因黄某再婚,要到挪威居住生活,女儿要求跟随她出国生活,需要李某作出同意女儿出国的公证,但李某却不配合。黄某遂将李某告上了法院。
为了让女儿顺利办出国签证,2014年1月,两人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李某配合办理女儿的出国公证手续,黄某以后自愿承担女儿今后全部的抚养费、学习费、医疗费等费用,李某以后不再承担女儿的任何费用,也不再支付他之前未给女儿的抚养费等费用。
但黄某认为,这就是一份“交换”协议。离婚后,李某长期漠视女儿,应该不再具备对女儿的监护权。她还要求李某支付以前拖欠的抚养费等费用1万元,并支付以后的抚养费。
而李某认为,他和黄某签订的协议中已经约好了,无论是以前的还是以后的抚养费,他都不应再支付。
法官断案: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非因法定事由出现,监护权不会丧失。法定事由一般是指监护人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是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近10年里,李某除了在双方有争议的几个月外,每个月均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并不存在不履行监护权的情形。黄某以李某不配合改名以及作出国公证等原因,要求将女儿的监护权归其一方行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是保障子女生活的来源,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至于双方的《协议书》能否免除李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认为,监护权的行使应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父母在处理未成年人的人身事项时,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而作出决定。黄某与李某离婚后,李某多年未探视女儿,父女感情淡薄,女儿也愿随黄某出国,因此,出国是现有条件下作出的对女儿成长较为有利的选择,李某应积极配合,而不是以不支付抚养费作为交换条件。故对李某依据协议书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定,李某支付拖欠女儿的抚养费等费用1万多元;2014年9月起,李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700元至其独立生活;驳回黄某要求解除李某监护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