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小晴快到上小学的年纪了,却因离异母亲怕影响自己另择新欢,而对其不管不问,后来更是一走了之,导致小晴无法变更户口入学。为了维护女儿的权益,父亲朱先生决定起诉变更抚养权。2014年11月,这起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朱先生获得了抚养女儿小晴的权利。
原告朱先生诉称:与被告王女士因感情不合于2009年上半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晴由被告王女士抚养。未料,被告在抚养女儿二个月左右,就又因担心影响她再嫁,找了借口将孩子送至原告处,后对孩子一直不管不问直,后在原告再三要求下,原、被告于2010年3月签订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现在被告现在一直了之直至下落不明,为了女儿入学需要,原告无奈请求法院变更抚抚养权,并自行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被告王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是由父亲还是由母亲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出发。此案中,小晴已实际随原告生活、学习,故现将小晴的抚养关系变更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权利,法院予以认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朱先生与被告王女士的女儿小晴,变更由原告朱先生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