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是杭州地区某村的村民,因为自己的情感问题长期虐待9岁的亲生儿子陈某(化名),不仅多次用菜刀割伤陈某的后背、双臂,拿火钳鞭打小城的双腿,还经常让陈某挨饿。当地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多次对方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是方某却一直不思悔改。在当地团委、市妇联以及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的联合教育下,方某最终写下了不再殴打儿子陈某的书面保证。
然而,2014年,方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儿子陈某,淋漓的鲜血和孩子的哭声都没有让这个狠心的母亲醒悟。当地公安局决定对方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村的村民委员会也以被申请人方某长期对儿子陈某实施虐待行为,严重影响陈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当地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方某对陈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小城的监护人。
此案在审理期间,陈某的想法得到了很多人的重视,这个年仅9岁的孩子表示不想再跟着母亲方某共同生活,但是却也不愿意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被申请人方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陈某进行教育引导,因认为陈某不听话,即采取打骂等手段对陈某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陈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陈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陈某的监护人。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方某对陈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
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本案被申请人方某对其年仅9岁的儿子陈某长期进行虐待,经多次劝阻教育仍拒不悔改,严重侵害了陈某的身心健康。根据当地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依法撤销了方某对陈某的监护人资格。
因陈某的生父不明,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之内,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人民法院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还屡有发生。对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如果陈某或其他有权代为告诉的个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方某犯虐待罪的告诉(即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