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公公婆婆,我的孩子为什么不让我照看?”“孩子很小的时候,你说走就走,把孩子留给我们,现在想照看?晚了!”
这是一场公婆和儿媳的争执,是为了孩子究竟该由谁抚养的问题。那么,在妈妈强烈要求自己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爷爷奶奶还能否把孙子留在身边?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媳妇与公婆争夺孩子
2008年4月21日,李某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一年后,李某生下儿子小林(化名)。2010年,丈夫外出打工,李某便与婆婆赵某、公公郭某住在一起。没过多久,李某因为生活琐事与公公婆婆争吵起来,一气之下,就去外地找丈夫随同丈夫生活,将儿子小林撇下留给二老照顾。
2012年3月,李某与丈夫从外地回来,便去公公婆婆家里接孩子。孩子太小,又离开父母太久,根本不认识爸爸妈妈,哭着喊着不愿被接走。
李某想尽办法劝说小林无果后,就使劲将小林往屋外拽。公公婆婆见状,觉得儿媳妇对待孩子太粗暴,死活不让她把小林带走,李某只得作罢。
后来,李某偷偷去幼儿园看孩子,公公婆婆发现后又与她起了冲突,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甚至报警。对于他们家的事,社区和妇联也多次做调解工作,二老还是执意不肯让孙子与儿媳共同生活。
“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公公婆婆,我的孩子为什么不让我照看?”李某遂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郭某停止侵犯其监护权的行为,将孩子交由其直接抚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为了孩子究竟该由谁抚养的问题,公婆和儿媳之间发生了争执。那么,在妈妈强烈要求自己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爷爷奶奶还能否把孙子留在身边?
法院判决支持孩子母亲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被告赵某、郭某停止侵犯原告李某监护权的行为,将孩子交由原告李某抚养。后赵某、郭某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院。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原告李某作为母亲,在孩子不到1岁时与俩被告发生矛盾将孩子丢给俩被告去外地,对孩子未能履行应履行的监护责任,做法不当。俩被告在此期间对小林付出很多,对此原告应该知道感激,并妥善缓和与俩被告的矛盾。如今双方不能缓和矛盾,对此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但俩被告不能因此剥夺原告的监护权,使原告长期与其儿子脱离监护关系,否则构成对原告监护权的侵犯。
鉴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家庭关系,俩被告对孩子付出了较多的抚养义务,且原告与俩被告之子的婚姻关系尚可,为不使双方产生更大的矛盾,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孩子的祖父母没有权利干涉、妨碍孩子的母亲行使监护权。考虑到具体情况,基于社会公德和善良民俗,作为老人,爱孙心切,可以理解,但仍应将孩子归还给其母亲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