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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从未露面 12岁女儿状告其望相见
发布时间:2017-06-25 00:2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1 ℃

  离婚后,父母一方因见不到孩子,打官司要求探望的,并不鲜见。而孩子打官司要求父母来探望的,却不多见。昨日下午,南京中院公布了一起12岁女儿要求与远在北京的六旬父亲相见的案件,令人唏嘘。

  父母离异,12岁女儿想与父亲相见

  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小丽(文中名字都为化名)今年12岁。2012年3月,小丽的父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将南京市江宁区一套建筑面积363.74平方米的别墅产权人变更为小丽和母亲的名字。小丽的母亲负责抚养小丽至18周岁,在小丽成年之前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中的份额。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小丽的父亲无需再支付小丽的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父亲离开南京到北京生活。小丽就再也没有见过父亲一面,父亲也没有再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为了见父亲一面,小丽近日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定期来探望自己,并支付抚养费。

  鼓楼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小丽的父亲年过六十,现暂居北京,身患脑梗死、高血压等7种疾病。由于行动不便,小丽的父亲委托律师来宁应诉。

  六旬父亲:希望女儿来北京探望

  庭审中,父女双方围绕“父亲是否应当支付小丽抚养费?”“是否具有探望小丽的义务?”两大焦点展开激辩。小丽父亲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他当时以别墅产权应占份额作为替代,一次性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目前别墅价值足以满足小丽实际生活、学习需求。

  对于女儿要求父亲来南京探望的要求,小丽父亲表示,他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身患多种疾病,平时行动不便,现长期居住在北京,经常来南京探望女儿有诸多困难。小丽父亲表示,他希望小丽母亲能带女儿来北京探望他。

  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父亲在协议离婚时,以别墅产权应占份额作为替代一次性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应视为已经完成了其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且父母离婚仅过一年多,小丽的生活需要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小丽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父女每年四次互相探望

  关于父亲离婚后是否应当探视女儿的问题。鼓楼法院认为,小丽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实属情理之中,父亲的关爱和教导对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替代。尽管在父母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父亲对女儿予以探望的相关内容,但女儿获得父亲的关爱和探望,乃是未成年子女理应享有的一项天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并不因离婚协议中未予约定而消失。小丽父亲自离婚后一直未探望过女儿,给女儿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对于小丽要求父亲探望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小丽父亲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身患多种疾病,平时行动不便,现长期居住在北京,要求他经常来南京探望女儿,有诸多困难。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两个角度考虑,法院合理确定父亲探视女儿的次数及方式,目前以父亲每年来宁探望女儿两次、女儿每年两次由母亲陪同到北京探望父亲为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父亲在每年五月和十月第一个星期日,到小丽住所地探望女儿;小丽在每年寒假第一个星期日和暑假第一个星期日,由母亲送至父亲的住处探望父亲;如双方更换住址,应当及时告知对方。法院同时驳回小丽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离异父母一方不主动探视子女,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探望

  当前夫妻双方离婚后引发的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现象,该案的裁判明确了探视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确立了当探视权人不主动探视子女时子女享有要求探望权人探望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上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破裂后获得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关爱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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