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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7-04-18 00:1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1 ℃

  沈阳市民邹女士最近正在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苦恼不已。

  今年邹女士与丈夫通过协议离婚,协议上写明儿子的抚养权归邹女士。但办理完离婚登记后,邹女士的前夫开始纠缠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邹女士的前夫表示,协议是为了尽快离婚才签的,老人不同意孩子由邹女士抚养。如果邹女士不同意把孩子给他,他就以邹女士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无力抚养孩子为由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媒体就此事咨询了辽宁齐律师,齐律师表示,虽然离婚协议已经明确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但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邹女士前夫的确有权起诉,法院也会受理,至于是否支持其诉求,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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