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女孩之后的人生,能够幸福。一起抚养权纠纷,原告是女子宋,被告是男子豆。2001年,宋和豆经人介绍后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没有领取结婚证,却一直同居生活在一起。
同居第9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了,这让两人十分高兴。好景不长,在女孩出生后5个多月时,豆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判刑11年。
宋将豆告上法庭,要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自己所有。宋的理由是,在豆服刑后的3年多时间内,女儿一直由自己单独抚养。对此,豆坚决不同意,豆认为女儿的户口在自己家名下。豆还说,女儿的抚养权应该给自己父母。
法院认为,宋与豆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豆因犯罪被判刑11年,无法照顾孩子生活起居。现在,宋要求将孩子抚养权归其抚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豆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完全无法照管孩子的生活。对于豆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的女儿由宋抚养,豆服刑期满出狱后,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到孩子18周岁止。豆在刑满释放后,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宋需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