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确定由生母抚养4岁男孩,母亲却把幼子丢弃到派出所。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据了解,临沭县农民文迎与阿娟2009年1月结婚,2010年2月生子“小豪”。2014年3月文迎起诉与妻阿娟离婚,一月后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男孩由阿娟抚养,由文迎每年支付抚养费3600元。判决后阿娟提起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6月25日,阿娟将儿子小豪送至二人共同打工地青岛市区某派出所。派出所立即通知在青岛务工的文迎前去领回儿子,现小豪随文迎回临沭县生活并上幼儿园。2014年12月底,文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男孩小豪由其抚养并判令阿娟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娟以实际行动默示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小豪宜由文迎抚养,文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并由前妻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