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夫妻关系是否存续,父母对孩子均有抚养教育义务。2015年3月11日,江西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协议离婚儿子由父亲抚养,由于父亲常年外出打工,四年多未尽抚养义务,母亲起诉变更抚养权关系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香连与被告刘长生婚后于2005年3月5日生育儿子刘某,2007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赣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刘某随被告生活。离婚后,被告常年在广东中山打工,一年就回一两次,将婚生子刘某安顿在赣县储潭乡幸福村随年近七旬的父母生活。 2012年7月,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将婚生子刘某从被告父母处接到赣县县城与原告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均有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小孩的义务,小孩应跟随生父或生母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婚生子刘某随原告生活已经四年多,具有抚养的事实,被告一直在外打工生活,对婚生子缺乏实践关心照顾,未尽实际抚养教育义务,长期以往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该院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