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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中关于“其他严重情节”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2015-11-11 07:11:19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501 ℃

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什么情况下其他严重情节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因此,如果行为的行为导致上述结果的,将面临较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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