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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吸毒影响女儿成长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
发布时间:2017-06-05 17:0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5 ℃

  前夫吸毒成瘾,影响女儿成长,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姚女士与顾先生所生女儿随姚女士共同生活,并由姚女士独自负担女儿的抚育费至女儿18周岁。

  吸毒引发抚养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始,姚女士与顾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1999年2月生育一女儿。2001年9月,姚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间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姚女士与顾先生的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女儿随顾先生共同生活。今年3月,因顾先生吸食毒品成瘾,被公安部门处以强制戒毒6个月,姚女士以顾先生的该违法行为影响了女儿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为由,于同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变更抚养各执己见

  在法庭审理中,姚女士认为,离婚后,双方所生女儿随前夫共同生活,并由其独自负担女儿抚育费至女儿18周岁止。但由于前夫的吸毒成瘾,被公安部门处以强制戒毒。可见,前夫的吸毒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女儿的生活、学习,以及女儿的身心健康,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顾先生则辩解,女儿一直随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变更女儿的抚育关系会使自己父母的感情上受到打击,且给自己的思想改造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不同意姚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顾先生吸食毒品成瘾而被强制戒毒,其违法行为影响了女儿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且在强制戒毒期间顾先生无法履行抚育女儿的责任,因此,姚女士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顾先生的辩解意见,虽表现了其对女儿的责任心,但从法律上抚育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当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只能由另一方来抚育。

  法院点评: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顾先生吸毒成瘾且被强制戒毒,其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女儿的成长,而且已无法履行抚育女儿的责任。因此,法院从这些因素考虑,依法作出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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