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当事人提出,她在与丈夫离婚后发现,其丈夫在离婚前外面与其他女性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子女,但现在已经离婚离婚了,她问是否有权在登记离婚后能否起诉要求前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当事人有权提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这位当事人的前夫与其他女性同居发生在他们登记离婚之前,其过错非常明显,她在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现在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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