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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发布时间:2017-06-26 11: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0 ℃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权的变更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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