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2001年7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我们有两个孩子,男孩11岁,女孩14岁。因我当时下岗没有经济来源,所以,当时协议两个孩子都由男方抚养。现在我自己做了一个小生意,有了稳定的收入,我想要女儿随我一起生活,女儿也愿意。我找男方商量,对方说协议不能反悔。请问我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吗?
读者 牛云
牛云读者:
我国《》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你与你丈夫虽然离婚了,但你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你现在想要女儿与你一起生活,可先与你丈夫协商,说明法律规定。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你女儿已满十四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她愿意与你生活,法院会结合是否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充分考虑你们母女的意见,来确定孩子跟谁生活。因此,你有权要求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