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为争夺土地补偿款份额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进行了当庭判决,法院鉴于原告高某之子犯癫痫病后,随被告杨某的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将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诉讼请求。
2001年2月,原告高某和被告杨某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生育一子。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未能培养出感情,高某和杨某与2006年8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被告杨某负责抚养教育,由原告高某支付抚养费。2007年初,铅山县人民政府拟扩大现在经济开发区,将原告高某所在村山、地纳入了土地征用范围,并决定将补偿款按人口分发到户。原告高某见有利可图,遂以思念儿子,想长期带在身边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权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间不长,双方均未与他人再行结婚,双方的抚养条件并未发生实质改变,且原告高某之子曾患癫痫病,需专人看护,被告杨某的父母自愿帮助被告带养儿子,高某之子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产生了较深的感情,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身心健康难免产生不利影响。离婚后,原告高某也未主动履行支付抚养的义务,据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的理由不充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