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祝XX诉被告 李XX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已由(200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
1801号判决书判决结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在罗湖法院调解离婚,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今年6月份,原告以种种理由提出要变更抚养权,并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被告代理人黄井战律师认为1.抚养权已经罗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应变更.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不具备变更的法定条件.3.变更抚养权对小孩成长不利.同时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判决结果:法庭在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作出判决,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不具备,理由不充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