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法律明文予以禁止,社会道德上也是不认可的。那么,如果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双方约定男方承担女方怀孕待产期间的费用,这样的约定会有效吗?
【案情】
曹小姐与吕某相识相恋,2014年初两人开始同居。2014年5月曹小姐确诊怀孕。曹小姐遂与吕某商量结婚事宜,但吕某以各种理由不愿结婚。原来,吕某早已结婚,此时曹小姐已怀孕五个月。
因错过了做流产手术的最佳时期,曹小姐决定将孩子生下来。经与吕某协商,吕某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因本人隐瞒真实婚姻状况导致曹小姐怀孕五个月,并自愿于给付曹小姐10万元作为怀孕期间的费用损失。
但吕某在写下《保证书》后便玩起了“失踪”, 曹小姐在独自生下了儿子后,将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吕某履行《保证书》向自己给付10万元。
【分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被否定并受到谴责。
虽然吕某与曹小姐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吕某承诺支付待产期间费用的负担行为也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吕某承诺的待产期间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并非是对过往关系的对价和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吕某法定义务之履行。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从常理角度,曹小姐待产期间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吕某作为造成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于世道人心,于善良风俗,均不应认定有所违背。
据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吕某应当根据《保证书》的承诺向曹小姐给付相关费用。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出具的《保证书》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而支持了曹小姐的诉讼请求。
【结束语】
男方承诺支付女方待产期间的费用实际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负担行为,判断该负担行为之效力,判断的对象是负担行为本身,而不是非法同居行为。因此,纵然非法同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但男方的承诺却具有法律效力,其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