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重不重要?当然很重要,不仅它能证明你结婚了,而且离婚也要用它!达州市的梁兰女士就因为结婚证写错了一个字,就惹来了很大的麻烦事。
梁兰是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的一名普通妇女,曾用名梁礼祝。十年前,她与同事在陈洋相恋,并于宣汉县庙安乡民政办登记结婚。由于自己害羞,结婚证登记信息的时候他让丈夫一个人去办,可是当他拿着两张结婚证出来的时候,梁兰发现了问题。自己当时的名字叫“梁礼祝”,结婚证上却被写成了“梁祝”。
本来以为问题不大,新婚燕尔自己也不想扫兴。于是,两人将错就错也没有在意。
婚后两人感情一直还不错,但到了2008年,陈洋工作调动,从达州城区到了宣汉县,两人聚少离多,一个月通常只能见上一次。2011年2月,她收到了丈夫的一条短信: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没必要再一起生活。
受到短信后不久,梁兰发现丈夫有了外遇。梁兰一直很想挽留这份感情,可是丈夫陈洋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法院调查后裁定,梁兰(曾用名梁礼祝)与结婚证登记的结婚人梁祝身份信息不符,法院据此驳回了陈洋的起诉。
法院驳回离婚诉讼后,梁兰一度以为自己的婚姻还会有转机,但2011年10月18日,丈夫和另外一名女子向娟举办了婚礼,这让梁兰心如死灰,当时还带着娘家人阻拦婚礼进行,最终不了了之。
四年后,丈夫已经和别人有了孩子,梁兰已对这段婚姻不再抱期望,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结果都一样:陈洋是和“梁祝”结的婚,而不是和“梁兰”结的婚,因此,法院不予受理陈洋和“梁兰”的离婚诉求。
为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梁兰决定不再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与陈洋的夫妻关系,而是状告陈洋犯重婚罪。梁兰还向法院提供了当地派出所开出的证明梁兰和梁礼祝为同一人的证明。
然而,法院也同样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法院认为派出所的证明只能证明梁兰曾用名梁礼祝。其他证据也只能证明梁祝与陈洋系夫妻关系,梁兰与结婚证登记的名字“梁祝”、出生年月及身份信息均不符,故梁兰与陈洋无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明,因而不具有控诉陈洋、向娟犯重婚罪的诉讼主体资格。
沪律网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由于本案除了派出所的证明没有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梁祝与梁兰就是同一个人,也就无法证明梁兰与陈洋之间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我国从1994年2月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而梁兰与陈洋是1995年7月才在一起,所以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只能认为梁兰与陈洋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所承认的婚姻关系。若梁兰女士欲上诉,可尝试寻求更有力的证据,如寻找当时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作证、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