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较为常见,在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是原告能够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但被告因外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通过与被告的亲属联系到被告,或者由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人民法院通过电话直接联系被告本人。若被告亲友亦不知被告联系方式或拒绝联系被告的,由被告住所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下落不明,使用公告送达;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这种情况实际上涉及到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此,如遇到这样的情况,法院会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住所详址,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不适用公告送达,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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