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王某两人曾经共同服刑,为狱友,出狱后交往甚密,王某向杨某借款数十万,杨某曾提出要将户口落在王某舅舅徐某某处,但遭到拒绝。2009年,两人在得知王某的舅舅、四级XXX残疾的被害人徐某某因房屋动迁能获取动迁补偿款后,遂合谋以替徐某某购买房屋为借口,骗取其动迁补偿款。
期间,被告人杨孔亮指使陆某某、虞某某等人假冒动迁组工作人员、房产开发商等身份与徐某某见面,骗取其信任。2010年7月23日,杨某在知悉徐某某已获得首笔198万余元动迁款后,即指使王某、陆某某、虞某某等人将徐某某带至本市徐汇区龙华西路XXX号XXXX银行龙华支行,谎称为徐某某购买房屋,要求其将上述动迁款汇入虚构的房产开发商账户(实为杨孔亮之妻温某某个人账户),从而骗得徐某某198万余元。王某给徐某某购房合同及房屋钥匙,其至现场看后发现合同、钥匙均系虚假,通过查询银行交易发现其第一笔动迁款被转入温某某银行账户。之后王某关闭手机,其无法与王某联系。2012年10月15日,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加之骗取残疾人属于从重情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所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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