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去世的滨阿姨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生前请公证员代写的遗嘱也会出问题,自己的子女还为此闹上了法庭。
长沙市的天元区的滨阿姨几年去世,丈夫早年去世,膝下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滨阿姨名下有一套因征地拆迁获得的天元区68平方米的房屋。
15年前,滨阿姨到公证处立遗嘱,想把名下的房产留给最孝顺的三女儿继承。由于自己不会写字,就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代书遗嘱,内容为:“我丈夫罗某于1992年去世,我家因为征地拆迁于1996年补偿了房屋一套给我住。我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其中两个女儿嫁到外地去了,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还经常骂我,现在主要是三女罗XX照顾我的生活。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现我特立遗嘱如下:我所拥有的上述房屋在我百年之后全部所有权由我的三女儿一人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遗嘱人:宾X,代书人:刘X,见证人:赵X”。公证员喻某、刘某对上述遗嘱进行了现场公证。
没想到,公证员帮忙代写的遗嘱也有瑕疵,老人去世后,其他三位子女也抓住这些瑕疵将三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要求撤销遗嘱,并要求公证处赔偿23万余元。
原来,公证员代写的遗嘱将母亲的姓“滨”被错写成了“宾”,出生日期也未详细记录。此外,三位子女还提出,母亲立遗嘱时,并未向公证处提交房产的相关产权证明;公证处办理公证的人与遗嘱人谈话时未录音或者录像;遗嘱上的指纹与母亲此前某声明书上的指纹不一致等。
因此,三人认为,公证处在办理程序及公证书内容真实性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和过错,导致他们丧失对房屋的法定继承权,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遗嘱公证书,并且要求公证处赔偿他们23.12万元的经济损失。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房子还是由滨娭毑的三女儿继承。理由是,公证处在公证程序中确实存在瑕疵和错误,但经过被告的证据可以认定该遗嘱系滨阿姨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遗嘱真实有效。
上海律师网律师表示,代书遗嘱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外,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并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滨阿姨不会写字,请公证员刘某代写的,但遗嘱上有遗嘱人的手印,有非利害关系人赵某的见证,并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同时有公证档案中有遗嘱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公证时与遗嘱人的谈话笔录作证,可以认定阿也遗嘱系滨阿姨的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