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分居,最终走向离婚。当分居期间,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同时,另一方未给付子女的抚养费,那么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索取子女的抚养费呢?
【案情】
许小姐与金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金,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2月,许小姐带着小金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在分居期间,金先生除偶尔看望一下儿子小金外,未给付儿子的抚养费,分居期间双方各人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015年3月,许小姐向法院提前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小金遂许小姐共同生活,并要求金先生按月给付小金抚养费1000元。
此外,许小姐认为金先生在分居后未支付过小金的抚养费,在提出离婚请求的同时,提出要求金先生给付分居期间小金的抚养费24000元。
【分析】
本案涉及到夫妻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否向对方索取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在我国,对于夫妻在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承担及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度,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法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夫妻分居期间,在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问题,没有规定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来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
抚养费的功能在于以金钱的方式为子女的成长提供物质保障,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这种功能体现在预付保障作用,向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抚养费与抚养费的功能不一致。
另外,在夫妻未离婚之前,夫妻财产仍为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分居期间事实上不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却拥有法律上的共有地位。因此,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使用其控制的财产来抚养子女,从法律上讲也是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方也就从法律上承担了抚养费的义务。
据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向对方索取子女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多分割些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对离婚、子女抚养及离婚后的抚养费给付进行了判决,但未支持许小姐要求金先生给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结束语】
夫妻关系从财产角度上讲是一种共有关系,正是基于这样的共有关系,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欠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时,一方将其控制的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子女抚养等,也属于支配和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你的”或“我的”一说,也就无法要求另一方再给付或补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