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临动迁,承租人为母亲,母亲病重,子女签订家庭协议,并要求对动迁款分家析产。
案情:本市延安西路X弄X号房屋(以下简称:延安西路房屋)原系被继承人宋某承租的公有住房。2012年7月,被长宁区政府列入征收范围。2012年8月29日,宋某委托原告吕A与上海市长宁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延安西路房屋的征收事宜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收单位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被征收人宋某原承租的房屋各类补偿款合计为2,391,419.25元。
鉴于当时母亲病重,子女共同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 “家庭协议”内容为:1、吕A保证本家庭协议签署后,上海市延安西路X弄X号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款及利息由征收人直接转入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该账户的存折和银行卡由吕D保管;吕A预支人民币20万元,根据宋某的生活、医疗等实际需要从该20万元中按需支出,并将账目票据报吕D审核;如不足则由吕D审核后决定再次预支金额。宋某生前如有重大财产购置项目,由家庭成员商量。2、如宋某百年,其丧葬费用也从该账户中据实支出;扣除宋某生前生活、医疗及丧葬费用等后,余额由六子女吕D、吕F、吕C、吕E、吕B、吕A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如任何一个子女在账户管理中任意转移钱款的,则应再遗产分配中予以少分或者不分。3、吕D、吕F、吕C、吕E、吕B、吕A均承诺没有母亲宋某生前所立的遗嘱,对于该征收补偿款按照本家庭协议内容予以分配。4、吕D、吕F、吕E及谢某、冯某对上述内容清楚且无异议,今后对该征收补偿款不再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之后,由于家庭内部关系恶化,吕F等四人对母亲宋某提起分家析产纠纷之诉讼,要求分割母亲居住地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诉讼时,母亲宋某已患病住院,并已丧失行为能力。
律师分析:根据协议可以看出,多方利害关系人均对于自己的权利做出了处分,合法有效。延安西路的征收补偿款均属宋某的财产。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健在之时,各继承人无权就被继承人的财产作出分割处分,因此法院驳回了吕F等分家析产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