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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刷道具”卖钱涉刑
发布时间:2015-11-30 06:30: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785 ℃

玩过网络游戏的人都知道,游戏中稀有道具的价值。玩家不分昼夜地打怪,只为获得更多稀有道具,提升自己角色在网络游戏中的能力与统治力。

游戏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刷道具”卖钱被指犯罪

2014年3月至5月,杨某某在担任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新挑战》客服人员期间,登录客服账号,并频繁采用输入程序指令的技术手段,擅自刷出游戏中的稀有怪物。

后杨某某将怪物放置于游戏地图的偏僻位置,避免其他玩家获取,同时立即使用自己的玩家账号登录游戏,至上述位置攻击怪物,获取怪物掉落的稀有游戏道具。获得道具后,其将自己的玩家账号中获得的游戏道具数据以不同方式转让给其他买家,共获利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

上海刑事犯罪律师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此罪名并不常见,因为虚拟世界中,信息收集取证较普通犯罪要困难不少,但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新型犯罪的认定将日趋精准,网络也不再是犯罪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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