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
一般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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