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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送给情人的财产可以要回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0 ℃

  导读:夫妻间的财产,一般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做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的,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期间,丈夫将财产赠送给了情人,妻子能否要回这部分财产呢?下面沪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事件回顾:

  2014年3月,原告张女士无意间发现其丈夫王先生与被告阿丽(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通过调取丈夫的银行流水得知: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4年7月止,丈夫王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赠送给了阿丽共计40余万元。

  张女士认为,丈夫赠送给阿丽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阿丽返还原告张女士20万元,张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上述案件中王先生赠送财产给阿丽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其行为侵害了妻子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因此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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