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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4 ℃

  网友提问:胡某继承了丈夫王某的房屋,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胡某将房屋卖给我,房管局审核后,为我颁发了房产证。但后来得知,遗嘱公证书有瑕疵,王某继子起诉后,法院认定该房屋为胡某与王某继子共有,房管局便撤销了房产证。请问:我能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律师回答:房屋是否能够要回取决于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买房人受让该房屋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购房者不知道卖房人是无处分权人,买房者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如上述三项条件同时具备,则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

  本案中,你从胡某处购得房屋,房屋产权仅登记在胡某的名下,你对王某继 子的权利并不知情,并且你若已支付合理的买房费用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具备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即你已经实际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继子只能 向胡某要求赔偿,无权要求你返还房屋。

  买房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如果受让人不属于上述善意第三人,那么您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您丈夫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权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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