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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手续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0 ℃

 导读: 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如果不办理房产登记,不能依法办理转移登记,不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房产发生侵害时,不能等到有效的保护,所以进行房产登记至关重要,那么房产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呢?手续有哪些呢?

  一、需提交的资料(资,料请自留复印件以备办理土地使用证)

  (一)房产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原件

  4、购房发票办证联

  5、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原件

  6、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7、期房抵押证明原件(有抵押贷款的提交)

  8、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原件(有抵押贷款的提交)

  9、换发他项权证委托书原件(有抵押贷款的提交)

  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购房者提交)

  11、契税减免申报表原件(有减免的客户提交) 合

  (二)委托办理事宜

  1、委托人为单位的,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及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

  存量住宅房转让费6元/M2(转让双方各承担50%);(根据浙价电[2002]7号文)

  存量非住宅房转让费12元/M2(转让双方各承担50%);(根据浙价服[2002]135号文)

  房改房首次转让费3元/M2 (受让方承担,出让方免交);(根据杭价房[2002]85号文)

  2、产权登记费:

  住宅80元/本、非住宅550元/本,印花税5元/本;(根据浙价费[2008]250号)

  3、如需在城乡导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三、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次日起11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征询产权异议公告的,增加公告期30日)。

  四、服务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有关材料,到房管处办证大厅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市房地产管理处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原件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

  以上是沪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房产登记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未进行房产登记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登记中的几个问题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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