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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儿子溺亡,因为死亡补偿金而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2021-12-05 08:05: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96 ℃

一对父母离婚才不到四个月的时间,两人的儿子就因为意外而溺水身亡,父母在悲痛之余,却因为儿子死亡后所获得的赔偿金发生了纠纷,经各方调解都无效的情形下,两人最终对簿公堂。上海离婚律师针对死亡赔偿金特别指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应当按照继承法来处理,应当由死亡的公民的近亲属按比例获得。

夫妻离婚后儿子溺亡,因为死亡补偿金而对薄公堂

郭某和沈某于年经人介绍结婚,2000年生一子小郭,后因生活矛盾协议离婚,小郭随父亲郭某生活,沈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然而在两人离婚的同年8月,小郭在人工湖洗澡时溺亡,获赔26万元补偿金,花去丧葬等费用后,还剩23万元。郭、沈两人对23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发生分歧,沈某要求平分,而郭某认为离婚后,沈某对小郭的关心不够,自己付出较多,理应多分。主审法官了解案情后,多次联合镇司法所,村委会及双方亲属,组织调解。因双方矛盾较大,积怨较深,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认为:郭某和沈某离婚时,小郭随父亲郭某共同生活,他们的紧密程度大于母亲沈某。在小郭死后,也是由郭某料理后事,郭某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母亲年事已高且带有眼疾,因此,郭某应适当多分。母亲沈某现从事公交司机工作,生活较为稳定,应适当少分。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根据现行《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的性质、范围和种类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形成于小郭死亡之后,应当不属于遗产,不能用法定继承或者遗产继承来处理,而应当由小郭的父母按照比例分割,但具体的分割比例正如法院的判决,可以进行适当地调整。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沪律网提示:针对遗产的性质和范围,《继承法》第三条做了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在其基础上,删除了对遗产各种类的列举,这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即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都是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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