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按照当地的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两人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还生育了一个儿子,但是一直没有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当两人同居了一年半的时候后分手,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相应的彩礼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该种情况下,彩礼是应当适当返还的,因为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所以彩礼的目的并没有真正地实现。
郑某诉称,其与姜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 并按农村风俗“订亲”,郑某送给姜某彩礼及衣物等共计折款1.6万余元,二人未经政府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并生下了一男孩。不料两人“结婚”一年后便因感情不和吵闹不休,最终均感难以为继,经协商自愿分手。但在对儿子的抚养权和婚约财产的处理上二人产生争议,郑某要求抚养儿子并由姜某返还其彩礼;姜某以双方已婚为由拒绝返还婚约财产,且要求抚养儿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郑某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抚养儿子、判令姜某返还婚约财产并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孩子未满周岁,正处于哺乳期内,作为孩子父亲的郑某无法正常抚养孩子,依据法律和事实,孩子应由其母亲姜某抚养,并由郑某支付抚养费。作为孩子母亲的被告郑某,虽与原告“结婚”生子,但原、被告的婚姻未经政府民政部门合法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双方的婚约财产仍应相互清算、返还。考虑到被告应当返还的婚约财产数额与原告应当支付的孩子抚养费数额基本一致。法官将上述法律规定当庭向当事人释明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好聚好散,自愿达成协议:姜某获得儿子的抚养权,郑某用被告姜某应当返还的婚约财产1.6万元折抵儿子的抚养费。使这起婚约财产、抚养纠纷案件得到了成功调解。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虽然郑某和姜某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并且还生育了一个儿子,但是由于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也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所以两人的关系应当以同居关系来处理,郑某诉请姜某返还彩礼也是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缔结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成功地办理结婚登记,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一旦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就离婚的,那么彩礼的条件就不能实现,彩礼就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