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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多后,女子以受家暴为由起诉前夫索要精神损失费
发布时间:2021-12-09 08:09: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08 ℃

因为丈夫在婚内经常对自己家暴,女子和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在离婚后一年多的时间,女子才想到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支付自己在婚内家暴的精神损失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由于本案中女方提起诉讼的时间点已经超过了协议离婚一年多的时间,因此其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一年多后,女子以受家暴为由起诉前夫索要精神损失费

钱某与陈某本系夫妻,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钱某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劝说下,钱某决定与陈某离婚。随后,钱某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年多后,钱某以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到陈某的家庭暴力,使钱某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钱某向陈某要求赔偿钱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钱某这一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虽然婚内家暴行为属于《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法定过错,但是钱某起诉时已经距离其和陈某协议离婚一年多的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所以其诉讼请求仍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提示: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时间内,男女一方可以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在婚内存在法定过错的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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