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前妻离婚后,因为前妻一直阻拦自己探望儿子,几次之后前妻告知男子儿子不是其亲生的,在做了亲子鉴定以后,男子确定了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妻支付自己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和抚养费的补偿金。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对此表示到,本案中男方的诉讼请求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能以女方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为由,主张女方支付相应的赔偿,但是由于两人已经离婚较长的时间,男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杨某与吴某本系夫妻,婚后杨某生下了一个儿子。儿子出生后没多久,杨某便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吴某提出离婚,双方经协商后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吴某出于对孩子利益考虑,希望不要因为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伤害,同时又考虑到离婚后杨某只身一人抚养孩子的处境,同意全由杨某一人起草离婚协议书,并顺利地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杨某起草的这份离婚协议书中这样约定:A、离婚后,儿子由杨某抚养。吴某每个月要承担1500元抚养费,孩子上学后,有关孩子的学习、生活等重大开支,双方各自承担50%,此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孩子能够自立生活为止;B、二人财产按共同拥有的10万元计算,杨某所分得的5万元全部作为离婚后孩子的养育费用,由杨某保管,其他财产无需处理;C、离婚后,各自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吴某拥有对孩子每月3次的探视权,逢国家规定的重大节日,二人各自拥有孩子50%的探视权利。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对方的权利,若遇到特殊情况,双方再协商解决。然而,杨某和吴某离婚后,情况并没有像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那样,杨某以种种借口阻挠吴某,不让吴某探视孩子,破坏了当初在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吴某对孩子的探视权利,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后来,杨某终于在没有理由推诿的情况下向吴某说出了实情,说这个孩子根本不是吴某的亲生孩子,吴某坚决不相信,于是双方去医院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和杨某所说一致,吴某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吴某在得知这一鉴定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费,并要求杨某返还对孩子所有的抚养费。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吴某在离婚后才得知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因此可以认定杨某在婚内存在着过错,但是由于本案的情形不属于现行《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吴某并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要求杨某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费,只能通过杨某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为由,要求杨某承担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指出: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内和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甚至是生儿育女的,但是没有同居生活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仍然是不能主张对方承担相应赔偿的,而这也无疑是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存在的漏洞。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弥补了这一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