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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买卖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31 11:3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4 ℃

  对于几年前的一桩农房买卖,浙江省绍兴县农民张某很后悔:当年他卖给邻村农户周兴泉一幢农房,售价14万元,今年,该房因为面临拆迁,身价增至100多万元。张某不甘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兴泉返还房子。

  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但此判罚引起了争议。

  房子涨价了,卖房者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事情发生在绍兴县华舍街道东周居委会。1998年,原华舍镇东周村(现东周居委会)村民张某与邻村村民周兴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一幢三层楼房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周兴泉,周兴泉一次性将购房款付清。经张某所在东周村村委会同意,次年9月,周兴泉向税务部门缴纳了房屋契税、营业税等税费,并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支付了一笔交易费。周兴泉买了张某的房子后,进行了一番装修,并新建了一些附属用房。

  2006年,绍兴县政府发布消息称,华舍街道东周村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据预测,那幢卖掉的房子附带宅基地,总共可能得到100多万元的补偿费用。得知此消息的张某非常懊悔。

  不过,当张某得知该房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将房子卖给邻村周兴泉的行为可能不合法时,就以房屋所在土地属集体所有、不能进行流转为由,于今年2月向绍兴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周兴泉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让周兴泉立即腾退他出售的这幢三层楼房。

  合同被判无效,买房者遭受损失可反诉

  接到要打官司的消息,周兴泉表示难以接受。他认为,当初买下张某房子一事得到张某以及张某所在村委及房管部门认可,自己也依法向地税部门交纳了房屋过户费用,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张、周的买卖合同无效,各自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周兴泉遭受的损失,可对张某提起反诉。

  随后,周兴泉反诉,称张某应赔偿其购房款14万元;赔偿过户费用9000元;赔偿损失90多万元。

  考虑到这起买卖中,张某和周兴泉都有过错,且张某应负主要责任,绍兴县法院一审判决:周兴泉应将该房返还给张某;张某应对此承担包括原房款在内共85万多元的损失。

  农村房屋买卖之“乱”,非一纸判决可以理清

  本案的承办法官表示,因拆迁引起的毁约退房纠纷案在绍兴县是第一次,不过,村民之间私下买卖房屋现象并不少,相关管理较为松散,现在遇到拆迁建设,相关纠纷可能会越来越多。

  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农村房屋买卖之“乱”,并非法院一纸判决可以理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麻侃认为,“法院的判罚值得商榷,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应判决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但法官和律师共同认为,农村房屋流转,只有房屋所有权,而无土地使用权,这才是碰到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征地等发生土地补偿情况后,容易产生纠纷的核心问题。

  记者了解到,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裁判,目前各地存在司法不统一现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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