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套房子居住,却没想到房子是“有毒的”,在要求退租遭到拒绝后,张先生将房东马先生告到了法院。6月20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6000元、租房押金人民币3000元,检测费人民币940元,搬家费人民币300元。
案例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5年10月12日,原告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本市东城区芳嘉园胡同13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租赁给原告,租期为3年,月租金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给付被告租金9000元及押金3000元,并于10月16日搬入租赁房屋。入住4天后,因室内空气呛人,致使原告与家人出现恶心、咳嗽、胸闷等症状,因此家人无法在室内正常生活。后原告经了解得知上述症状是因为室内空气污染所致,故于10月20日通知被告要求退租,但被被告拒绝。同年10月25日,原告委托北京美居室内环境测试中心对原告承租房屋进行了空气中甲醛、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甲醛浓度超标五至六倍以上,总挥发有机物浓度超标一倍以上,因此该房屋不适宜人居住,原告于2005年11月10日搬出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出租房屋不适宜人居住,导致租赁协议无法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租金人民币9000元及押金3000元,赔偿检测费940元及搬家费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马先生作为房主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前,原告曾两次到出租的房屋查看。被告多次告知原告房屋刚装修完,家具也是新买的,需要开窗通风。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并未提出室内空气问题。此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协议》,原告交纳各项费用后入住该房屋。现原告称房屋不适宜人居住,但并无证据证明其身体不适是空气质量造成。关于原告所提交的检测报告,因是其单方委托检测单位做出,所以被告不认可该报告内容。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我可以同意,但其他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审判
东城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出租的房屋空气中甲醛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致使原告不能在承租房屋中正常居住,应视为被告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原告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现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法院准许。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故其依据合同已收取原告的租金应予退还,同时应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应当指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被告出租的房屋不久前进行过装修,被告也告知原告房屋装修后可能有气味,对此原告亦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据此应适当免除被告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六千元、租房押金人民币三千元,检测费人民币九百四十元,搬家费人民币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