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对共同财产有争议,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分给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应给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一半的价值补偿。可见,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财产处理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回放]   赵某与张某在1992年登记结婚, 婚后,赵某只身一人前往外地打工一直未归。其间,赵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由于张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使用由赵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的一半作为自己的生活费用。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该笔存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张某没有生活来源,赵某独占存款,剥夺了张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故判决赵...
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
结婚时父母送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某女于2004年5月结婚。同年7 月,该女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90万元的商品房供该女和其丈夫居住,该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该女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该女的名子写入产证,而没有将该女丈夫的名字写入产证。婚后不久该女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请问丈夫的观点是正确的吗? 本网律师认为:该丈夫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婚姻...
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离婚时,一方若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除了可以少分或不分外,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起诉的一方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军人转业费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6月2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中,对此作了否定回答。   [案情]:   1996 年9月,原告张某(男)应征入伍。2002年1月,张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订婚。同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张某与她人相处失当及其他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03年11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3年底,张某转业。2004年5月...
究竟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案情介绍:   齐某在和张某恋爱期间决定买房,后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处房屋的购买合同,但是在购房合同上签署了齐某和张某两个人的名字。后来双方结婚生子,但是最近以来矛盾逐渐升级,导致感情破裂,双方都想解决婚姻问题,但是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还是齐某的个人财产双方产生了分歧,最后双方诉到法院。   本网认为,此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因为齐某和张某共同在购房合同上签名,...
以一方名义在公司的出资额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按其在公司中的出资额给予价值总额一半或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
共同财产分割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区别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损害赔偿这一新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这一层面上,尚无具体的规定。对比修改前后的婚姻法,不难发现,修改前的婚姻法只在离婚财产处理时,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后来作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规定。而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了三十九条、四十条对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作出规定外,还在新增加的“救助措施与...
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一样吗?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