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知识产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逻辑上讲,知识产权的收益是知识产权人即知识产品所有人行使知识产权某该权能(使用或处分)取得的经济利益,从而体现知识产权人的收益权。而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使用和处分该标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显然是源于夫妻双方对该标的共有权。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从知识产品的生产过程来看,商品的生产过程就是资本的运动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资本论观点:其过程可以用公式表示为:G—W(A、PM...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有哪些原则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 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一致。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应作出缩小的解释,是指一方要求离婚,而不包括...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
赠与情人13万 离异后追讨共同财产
  丈夫送给情人13万元,忍不下这口气的妻子白女士用MP3录放机全程录下了双方的对话。4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先生在与原告白女士夫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情人巨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同样作为被告的情人杨小姐应偿还这笔巨款。   杨先生与白女士在1987年结婚,婚后有两个孩子。2002年,杨先生辞去单位工作开始创业。2004年5月,妻子白女士发现杨先生与原单位的一名女职工杨小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一...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
  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通常采取的下列方法:   (1)实物分割法,即双方各自取得应得的份额,但以不影响财产的功效、价值、用途为前提。   (2)价金分割法,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共同物不能实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价值与用途的情形。   (3)价格补偿分割法,即将共有物分割给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对方补偿其相当于应分得财物部分价值的价金。
出租车的“牌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与盛某于1988年结婚,婚后,盛某不甘心本职工作,就自动离职回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闹。1994年,在亲朋好友的支持下,我们共借款10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出租车并办了相关手续,1998年换成新车(当时已还清债务),但一直是使用原来的牌照。2001年8月,盛某未经我同意,擅自将车承包给刘某,自己做起“小老板”后却从不正常归家,有时干脆不回家。问他原因,老是答非所问,他一会说在证券市场看股票行情,...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浅谈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在此,笔者结合执行实践,就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谈点体会。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因为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其用以清偿的财产范围...
精神损失费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精神损失费,也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