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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缪某于1971年10月参加工作,1979年与刘某结婚,生育一子。2000年11月,缪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123900元。2003年3月,缪某因病去逝时,该款尚余79152元存于银行。缪某之母与缪某的妻子、儿子因继承其遗产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缪某尚存的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缪某的个人财产产生分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缪某的个人财产。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
离婚协议共同财产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产生纠纷。   马勇(男)与刘芳(女)(均为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双主于2004年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勇与被告刘芳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芳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
没有将共同财产全部写入离婚协议
  刘亮与刘梅(均为化名)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如下:   浦东大道19XX弄22号X5室的房屋产权归刘亮所有,未偿还的贷款由刘亮偿还;   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原告刘亮诉称:原、被告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
彩票中奖奖金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之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分居多年,并于 2000年1月20日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张某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配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其夫李某购买福利彩票并中得奖金人民币15万元,扣除税收,李某实际获得奖金人民币12万元。张某认为,该奖金获得之际,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上诉时二审法院未作处理,故张某重新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李某给付彩票...
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
故意隐藏、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的处罚
  导读:故意隐藏、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的一方法律规定有何惩罚处理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
继承财产 离婚不分割
  张某是白银市一家国企退休干部,由于年事已高加上多年患病,拟订一份遗嘱,将自己现居住的位于白银区友好路的一套房产指定由自己唯一的女儿孙某继承。为了将来不给女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张某还在该遗嘱中明确说明,该套房产属于女儿孙某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之后不久,张某又通过公证机关,对该份遗嘱办理了公证。2009年张某去世之后,孙某依照遗嘱将该套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2010年,孙某与丈...
异想天开的“共同财产”分割
  “我老公每月的工资是1万元,我的工资是3000元,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人一半就是6500元,我也不要多,每个月就问老公要3500元,这样不是很公平吗?”   上周,陈先生拿工资的日子到了,但他没有拿钱回家。张女士自然要问,陈先生倒是很老实,主动说出自己拿工资帮别人还债了,还给了老婆一张欠条。张女士一看借条的落款,顿时不舒服了,原来借钱人正是老公的前女友林女士。   张女士生怕这张借条是旧情...
夫妻共同房产赠不得 换成动产给小三
  夫妻若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赠房行为即被认定为损害共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然而近日一起发生在广州的房产赠“小三”案,却因房产被出售转换成了动产,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法院以丈夫作为共有权人有权分割及处分属于其所有的一半房款为依据,依协议将一半房款判给了“小三”。   来自汕头的吴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已有20年,先后生育三子一女,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两人购买了...
丈夫有处分个人财产绝对权利
  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理事温毅斌曾发表观点,认为丈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赠与有效。如果丈夫与“小三”不是以损害妻子的精神、给其造成精神痛苦为目的,才恶意串通去签订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种赠与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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