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近年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释,如果属于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部分,认定为。除此之外,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像知识产权这样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的情况,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还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
案 情 原 告:马珂凡,女,32岁。 被 告:路尧,男,34岁。 第三人:王玉华,女,64岁,系路尧母亲。 1989年元月,原告马珂凡与被告路尧结婚。婚前被告家有主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简易房。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两间。1995年9月,路尧父亲路德政去世,当时收礼金6800元。被告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原住两间房屋内,与被告家人一直未进行过析产,也未就问题进行任何协商处...
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务一般认为属于。 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是在之后赠送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男女各自单位的同志集体赠送的财物,有提男女各自亲友赠送的财物,虽然多数是赠送各自的一方,却都是为祝愿男女关系的结合而赠送的。所赠送的这些财物,对新婚夫妇的婚后共同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
案 情 原告:杨致祥、王双梅,系夫妻,中国籍,旅日华侨,住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石人町。 被告:杨英祥、王桂花,系夫妻,中国公民,住中国大连市八一路群英巷。 原告杨致祥系被告杨英祥之胞弟。1992年9月29日,原告杨致祥通过日本国东京都总会从日本三菱银行汇款1.2亿日元到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收款人系杨致祥。杨致祥来中国后将该款取出交给杨英祥。杨英祥将该款兑换成人民币600万元,于1993...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收入;(三)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四) 继承的遗产(但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五) 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六)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七) 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 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
陈上美 内容提要: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的范围和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这表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西陵区人民法院 汪邦国
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形。处分包括出卖、捐赠(多表现为资助一方亲属)或抵偿债务,个人消费,同时也包括在经营和管理财产中将财产进行正常交易情形。其结果为导致某种共同财产的原物所有权转移或灭失。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很少引起诉争。但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与双方财产利益攸关,...
王礼仁 李艳与刘长江于2001年9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在同居期间,无夫妻性生活。2002年2月底,李艳回娘家居住,从此夫妻分居生活。2002年5月李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刘长江的。原审法院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驳回李艳的请求。李艳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在二审中,经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同时,在一二审中均查明,双方无子女,无共同。李艳个人购置的嫁妆已搬回娘家,刘长江婚前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