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1月0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买断工龄”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国家规范性文件中从来未出现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也未涉及。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争议颇大。第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理解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实际上类似于企业破产后给付的破产安置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对上述两种观...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  如果这种投资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对外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则这种投资的既得利益应按照上述共同财产处理。尚无既得利益的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例如,属于的生产资料,可分给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法律意义
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
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发生争议的纠纷
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发生争议的纠纷案件案情:  原告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李某离婚时,天山区人民法院以(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将以单亮名义开户用家庭收入购买的股票51673.41元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可另案处理。我现要求除给被告单利6673.41元外,我应分得15000元的股票。  被告李某、单利辩称:我们未对股票分割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单亮辩称:(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规定: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
离婚即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怎么办?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如妇女冼某为了调查丈夫伪造290万元的巨额债务,把所谓债务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签名的借条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鉴定笔迹的书写时间,经鉴定,该借条是于1999年初时写的,与借条所写的借款时间1996年不符,从而认定是伪证,因为冼的丈夫伪造债务巨大,被认定犯了“妨害...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包括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除约定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离婚时,如何防止一方转移、隐藏共同财产
离婚时,如何防止一方转移、隐藏共同财产 离婚时,如何防止一方转移、隐藏共同财产《》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均系,彭某是刘某的第三任丈夫。1985年上半年经他人介绍相识,1986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彭某上门,两人在被告刘某处生活。原、被告结婚以前,被告已先后与其第一任、第二任丈夫建好房屋的基脚并置办了大部分建房材料。1986年下半年,原、被告在腰陂镇老街上建造了一栋三层房屋,1989年在原屋旁边又建了三层房屋一栋,两栋房子都办理了房产证,且都是登记在刘某名下。2006年5月被告之子在腰陂...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