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
(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王纳文之子王圣元与高峰抚养费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王纳文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王圣元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王圣元十八周岁止的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纳文于2001年3月29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生育一子,即王圣元。自王圣元出生后,由王纳文自行抚养至今。现王圣元以曾用名王鼎权之名入托,托儿费每月650元。高峰在2002年12月31日前系天津泰达...
近年来,涉及父母离婚后子女扶育费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但在现行所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对父母离婚后给付抚育费的内容、标准及有关保障制度方面,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建立一套全面系统、操作性强的离婚后的子女扶育费给付制度迫在眉睫。
一、关子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给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笔者认为,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给付方面的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对抚育费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付给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1962年3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61年11月29日以电报请示的关于我国公民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与苏联公民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并提出“今后中国一方同外国另一方离婚的案件,一般不再判生活费或抚养费;要判也一次给付清”的办法。经本院与...
1998年4月18日原告刘秀芳与被告张俊礼之子张东升就子女和财产问题经韩集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张东升付给刘秀芳现金20000元。1998年4月20日张东升支付给原告7000元后外出,余下13000元由张东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张东升陆续将此13000元交给张俊礼,让张俊礼交给原告,但被告张俊礼仅付给原告8000元,余下5000元被告用于家庭其他开支,并于2001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1.13998279×××我是外地人,在沈工作,不慎把身份证丢失,如何再办理?
解答: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补办。
2.13478157×××多年前村里救济困难户,答应把旧房扒掉改建新房,但结果住房已扒,新房却一直未建成,经多次交涉未果。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解决此事?
解答:这要看未建成的具体原因。
3.13941005×××2004年我从本村王某手中以转让方式取...
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
针对这种现象,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
2.加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曾经看过一个美丽的标题:《同居——走向天堂之路》,它说“爱情飘忽不定,但是婚姻却是要求稳定的,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承担是平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