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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能要求给付抚养费
  双方离婚时,男方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而如今,女方生活窘迫,无法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女方向男方要求增加抚养费,被拒绝。这样的境况,也许只能寻沪律网律依据才能解决问题。   子女抚养费 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   无论是一次性给付,还是按月给付抚养费,在有正当理由的时候,子女均可以要求非抚养方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ldqu...
父母养孙近十年 儿子应付抚育费
  徐先生离婚后,将其应抚养的儿子扔给父母,不闻不问,父母一气之下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为孙子垫付的抚育费,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先生应给付父母为孙子垫付的二年抚育费共计7200元。   徐先生与前妻于1995年12月登记结婚,1996年7月生育一儿子。1997年10月,因双方感情不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儿子随徐先生共同生活,由前妻一次性给付儿子抚育费3万元,此款已经履行交付给徐先生。但双方离婚后,...
岳父索抚养费获支持
  一名小女孩因父母离异,经法院判决给母亲抚养。几年后母亲病故,其父亲不见踪影,外公便自愿挑起抚养的担子。5年后,女孩的父亲张某要将女儿领走,做外公的马某不肯,女孩父亲便诉至南汇法院。日前,法院判决监护权归父亲所有,但需支付马某5年的抚养费3万元。   小女孩张丽的母亲是1998年4月生病去世的。此后张丽一直由外公马某自愿抚养。直至去年5月,张丽的父亲张某要将女儿领回。马某想不通,女孩的母亲去世后,张某...
子女抚养问题法律问题(汇总)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庆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方式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
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费能减少呢?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
父母能否拒绝付抚养费?
  [案情]2005年刘某与被告颜某离婚,婚生子原告颜君(3岁)随刘某一起生活,由被告颜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00元。两年后,刘某与秦某再婚,刘某将颜君的姓名变更为秦君。颜某知道后,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为此,刘某以其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颜某支付每月300元的抚育费。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妻子离家八月生子 丈夫拒不承认被判
  近日,山东省东明县法院菜园集人民法庭审结一离婚案件。原告张某依法维护了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判令原告与其夫被告王某离婚,并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93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元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蜜月过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继后分居生活,后张某外出找工8个月后,生产一男婴,当她把这一情况告诉王某时,王某拒不承识孩子是自己的,并消极对待原告张某,既不探...
父亲拒付抚养费 女儿含泪诉公堂
  2011年5月13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判决被告付磊每月支付给原告付雪抚养费395元,自2010年12月份起,至原告接受完高中阶段教育为止。 1998年3月13日,被告付磊与原告母亲李玲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付雪由母亲李玲抚养,父亲付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元。2002年,付雪以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过低为由起诉,要求其增加抚养费。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付磊支付给付雪的抚养费,由每月80元增加到180...
孩子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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