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规定?
[案情简介] 张建军(男),现正在某武警部队服役。1995年年7月在回家控亲期间与同村女青年王春霞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张建军曾多次回家探亲。自1997年起,王春霞看上了邻村的从事个体运输的男青年李晓刚,遂产生与张建军离婚、与李晓刚结婚的念头,便以夫妻性格不合向张建军提出离婚,张建军表示不同意。王春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张建军离婚。法院在审...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指出:
“我们认为,这种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且要严防此种情况发生。但是,他们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为了安定军心,巩固人民解放军,就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
“未达婚龄”,是指未达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还是指政府提倡的晚婚年龄,未讲清楚。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明确指出:对于未达晚婚年龄而结婚,是违反政府提倡晚婚的精...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定要征得军人同意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于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在法律上对现役军人的给予特殊的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 (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警籍)和军衔(警衔)的军...
军人离婚案例:
刘某某在帮丈夫洗衣服时无意间发现了病历,知道了丈夫患病的秘密。现在两人因琐事而不断的争吵,以致于无法生活在一起。刘某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他在结婚前出了一次交通事故,留下了终身残疾,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但结婚时他并没有告诉刘某某这个情况。
评析:
由于刘某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
婚姻法与军人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的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主要是指军人无重大的过错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被告的胜诉权。这也是为了保证我们国防的安全,对军人的一项特殊规定,关于分居的时间是二年。
对于起...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军人离婚案件程序上的与普通的民诉式案件是一样的,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特别之处:
1、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