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相关案例
2002年,王小姐与现役军人李某结婚。婚后不久,王小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李某性格暴躁,经常为琐事迁怒于王小姐,令她不能忍受。于是,王小姐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但屡遭拒绝。李某称,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王小姐就不能离婚。
《婚姻法》中规...
章某于1996年9月应征入伍,2003年底转业。其间于2002年10月11日与王某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03年11月起即分居生活。2004年5月章某曾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缓和,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中查知,全军区转业干部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相同,主要有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按章某的兵龄和军衔,安家补助费应算4个月的基本工资,每月基本工资...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 “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 自由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有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 顾。这些特殊规定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处,比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必须经过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2001年11月总政治...
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
一、概述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 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 要 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
军人离婚的具体程序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
军人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r...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和军人结婚后离婚的,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你和你先生都是军人,所以他提出离婚,必须经你同意。
2、从您求助的问题看来,您得的这种疾病并不属于什么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不管他是否承认知道这种事实,都不能以此为借口提出离婚。
3、不知道他起诉没有,如果他起诉的话。本人认为还是先主动要求和他调解,有利于定分止争。如果他不愿意,...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