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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诉状 有名无实婚姻终走向尽头
简述:夫妻双方一方诉请离婚,另一方虽予以拒绝,但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缺乏婚姻基础,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932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
缺乏初步证据 非亲子关系推定难获支持
简述:被告要求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被原告拒绝,但由于男方并没有足够事实依据证明郜乙非原、被告共同所生,故被告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推定郜乙与被告非亲生父女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777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郜甲。 委托代理人,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郜甲离婚纠...
居住地无房产 抚养权绝处逢生
简述:夫妻双方离婚纠纷中,争取女儿抚养权,男方在沪有房,但对家照顾较少,经常加班晚归,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孩子自出生后的抚养情况,并考虑到孩子是个女儿,认为女儿温乙随女方生活更为适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657号 原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甲。 ...
动迁按人口考量 安置人员均有获偿权
简述:西康路房屋系案外人徐一承租的公房,确认的安置人口共计十六人,除考虑房屋建筑面积因素外,每个安置人口均有相应的补贴安置费。此外,奖励费、补贴费、搬家费、设备移装费等在内各项补偿也以安置人口数量作为考量因素。补偿安置款的权利,两人所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处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王一,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庞一,...
未成年人购房加名 合同有效有份额
简述:王某甲一家三口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该合同时,当时王某乙是未成年人,王某甲是王某乙的父亲,该合同的内容未侵犯原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合同。王某乙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鉴于王某乙对系争房屋并没有出资,酌定原告对系争房屋享有20%的产权份额。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606号 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
婚前财产加名 离婚时配偶可分得折价款
简述:涉案房屋为韩某某的婚前财产,但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经约定,产权变更登记在两人名下,性质为共同共有,但需考虑房屋的来源、购买价、现值、婚后还贷金额等因素,房屋判归韩某某所有,酌情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220,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57号 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姚艳艳,北京盈科(上海)...
一方擅自将夫妻财产赠与他人 对方知情后可索回
简述:范某某前夫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杨某,实质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置。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平等协商。现无证据证明系征得原告同意而给予他人钱款,张某侵害了范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815号 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 离婚后不可随意撤销
简述: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双方名下共有的房屋产权归儿子蒋某乙所有,该条款是建立在双方离婚的基础上,与离婚协议其他各项条款是相互关联和牵制的;本案赠与条款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予履行,李某某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88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 被告蒋甲,男,1981年3月...
继父母平日抚养 有权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
简述:龚某某、樊某甲离婚后女儿樊某某与生母龚某某、继父黄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黄某某与樊某某间形成了具有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黄某某作为樊某某的继父亦属赔偿权利人,可以合理分割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207号 原告黄某某。 原告龚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樊某甲。 委托代理人樊新涛。 原告黄某某、...
婚前个人承租 婚后购买的房屋不可擅自处分
简述:系争房屋虽系蒋某某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系争房屋产权系原告与被告蒋某某婚后买下,应属汪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某某未取得汪某某同意,将房屋出卖,且被告蒋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善意第三人,故两被告签订的关于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561号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蒋某某。 被告蒋甲。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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