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和好的,应达成和好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调解离婚;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我国1980年婚姻法在修订前采取概括式立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的基础主要是爱情,因此,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婚姻离与不离的主要标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关...
19日,绵阳科学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表兄妹结婚31年后闹离婚的特殊案件。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引用法律上存在的争议,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并希望原被告双方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的争议。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胡青贵说:“31年前,我与表妹罗星,在父母包办下结婚,请法院院确认我与表妹的婚姻关系无效,将位于绵阳城内由罗星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归我。该房屋是我单位分给我的福利房。”胡青贵的代理律师说,根...
近年来,离婚案件缺席审判数量增多,许多问题日益凸显。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复合型案件。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婚姻案件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才能解决。婚姻案件缺席审判不能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存在诉讼职能弱化和诉讼资源浪费等情况,婚姻家庭问题不能得以妥善解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得以统一。此种现象应加以重视。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三种类型
1、被告下落不...
[提要] 针对2001年由河北衡水中院做出的杜宋离婚判决,由于该判决将宋雅红的“红”错为“宏”、将杜双华及两个儿子的生日写错等问题,宋雅红及其律师陈旭认为该判决无效。雷明光认为,只有认定判决书是伪造的,或者当时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法官有徇私枉法的严重过错才可以裁决原判决无效。
针对2001年由河北衡水中院做出的杜宋离婚判决,由于该判决将宋雅红的“红”错为&ldqu...
一、《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亦不答辩;或干脆连法院传票亦不接收,此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原告经常会收到法官的建议,希望原告能和被告和好,撤回起诉。但是,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在此情况下是绝不会撤诉的。尤其是对于配偶已经失踪多年的夫妻,本来起诉就是想结束这种守寡的现状,又怎么能听从法官的建议回去和配偶和好呢?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
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占多数,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结果一般有两种
一是判决准予离婚。
这其中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确实下落不明,一般判决准予离婚。理由是,既然被告下落不明,那么下落不明方不承担家庭义务,足以构成违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第二种情形是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才能判决准予离婚。即在下落...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在判决书上应如何表述通常有两种做法:其一,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二,是“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这两种表述虽然都会达到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的目的,但是该两种表述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应慎重选择。
首先,两种表述所表达的文字意思不同。
“驳回原...
“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自由离婚制度,坚持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保障离婚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准予××与××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尚未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