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相关问题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2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二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
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双方均为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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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通知》规定:“ 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鉴于《规定》涉及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为此,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凡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据此,中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及“一男一女”并存的婚姻制度。
目前,与中国的婚姻制度差别较大的是“一夫多妻制”或“同性婚姻制”。为此,本文主要就海外中国公民结婚、离婚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示如下:
注意了解居住国的婚姻...
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侵害,故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时, 离过婚的, 还应当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
一,可以协议离婚吗? 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中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由此可见,外地人在北京不可以通过协议的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