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离婚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可获取法庭的离婚判决。1969年,美国加州(California)成为美国(乃至西方世界)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在此之前,获取离婚的唯一方式是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或因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婚姻完全破裂。一般情况下,准予无过错离婚的理由通常为:无法相处(Incompatibility)、无法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
问:我和我爱人是在上海登记结婚的,对方是是美籍,属于涉外婚姻,我目前在人美国,户口在上海,请问如果我们按照美国当地法律在美国办理离婚手,中国承认吗?如果一定要回国办理手续,是双方一定都要同时回国办理吗?
答:如果在国外诉讼离婚,该离婚判决需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与认可,需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果回国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到场,在国内诉讼离婚另一方可以不到场。
上海频道5月28日消息:外国人诉在外国结婚的案子,我国法院也能审理?上海静安法院就认为: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国内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该院昨天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判决在美国夏威夷办理手续的赴日中国公民桂先生与日本籍女子山下优子离婚。这也是本市判决的首起外国人诉在外国结婚的离婚案。 山下优子诉称,她原姓周,与桂先生系的夫妻,两人在1989年10月协议离婚后,双方又各自有过多次婚姻。2001...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加州,一般情况下,除非子女死亡、结婚、经济独立、或年满18周岁,否则父母便应向其支付费。但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子女年满18岁,其父母仍应为其支付抚养费:(a)子女正在读全日制高中且经济无法独立,此时,抚养费应支付至其完成12年级学业或年满19岁,以先到时间为准;或(b)其子女因身体残疾而无法自立,那么只要该残疾存在,其父母就不得终止支付抚养费;或(c)父母双方书面协议该子女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21...
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
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许多州在子女仍是全日制学生的情况下,会将该时间界限上再延续一年或两年。在父母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仍然必须抚养其子女。通常情况下,享有子女权一方父母通过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履行其,而另一方父母则必须通过向该监护父母支付一定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抚养费一般是现金形式,但也可能是其...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的承认。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